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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科学研究计划管理条例

2018年05月15日 21:2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加大科研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科研计划管理,既要从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出发,又要结合我校特点,其指导思想是:

1.学校鼓励教学和科研人员,积极承担国家各级各类科学基金、高科技攻关、人文社会科学等研究项目;多层次、多渠道争取研究经费。

2.充分发挥学校学科门类比较齐全,基础研究力量较强的优势。积极开展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提高学术水平。

3.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方针,积极动员、支持科研人员面向德州经济建设主战场。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三条 我校科学研究计划主要包括:

1.列入国家、地方、行业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2.获得的各级各类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人文社科规划基金等项目;

3.横向协作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开发项目及国际合作项目;

4.学校基金资助的项目;

5.自筹经费开展的自选科研课题。

第四条 编制计划的依据:

1.纵向项目申报后,各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立项通知书; 2.横向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与我校签订的正式合同书(或协议书);

3.经学校认定的其他科研项目。

第三章 选题与申报

第五条 各类项目的申报应严格按主管部门的有关条例(或办法)进行。学校本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项目完成率和成果精品率,提高综合效益。

第六条 申报科学研究项目的基本条件:

1.承担项目者应有按计划完成该项目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及条件;

2.项目应具备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有重要学术或应用价值;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研究技术路线可行;具有较强的工作基础;了解国内外研究状况,研究工作不雷同于已有成果或其他单位的研究,可望在近期内取得学术成果或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3.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有一定的技术积累、完备的法律文件、明确的技术指标和技术标的。

第七条 申请各类项目时,申请人应按照有关申请书或合同书的具体要求认真起草。研究计划的编制应实事求是,既要体现先进性,又应具有可行性、可靠性和灵活性。

第八条 各类项目申请书(或合同书、协议书)草案须经所在系、部初审,科研处审查、主管院长批准后,再按要求份数和时间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 对于结合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项目以及引进的优秀人才申请的有一定水平的研究项目,予以优先申报。 第十条 为保证研究计划的质量与时效,一人主持的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参加的项目数不得超过3项。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各类课题实行学校、系(部)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工作负主要责任,系(部)负责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工作,并保证项目研究所需的人力、物力、时间和所必需的有关条件。科研处负责全面的管理和目标调控,并与各系(部)共同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结题工作。

第十二条 为激励科研人员申报项目,凡列入地市级以上计划的科研项目,学校将根据不同级别按不同比例追加配套课题经费。

第十三条 以德州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课题者,学校按到位经费的100%进行匹配(理工类课题以30万元为上限,社科类课题以15万元为上限)。学校匹配经费的75%作为课题组研究经费,15%作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费,10%作为科研管理部门的科研管理费。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艺术规划、国家973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攀登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教育规划项目等,省部级课题包括: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教育部中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科技部软科学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科技攻关项目、省古籍整理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等。

第十四条 以德州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省教育厅及省直各个厅局、省教科所、市科技局等的各类课题,学校分别按到位经费的20%(社科类)、10%(理工类)进行匹配。3%作为科研管理部门的科研管理费。

第十五条 对于上级下达无资项目,项目下达部门提供建议资助数的,经学校研究同意的,即按建议资助数进行资助;项目下达部门未提供建议数的,对于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自筹经费课题者,学校参照同类课题经费适当进行资助。学校资助经费的90%作为课题组研究经费, 5%作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费,5% 作为科研管理部门的科研管理费。市厅级无资项目, 学校按照校级课题额度进行匹配,学校资助经费的90%作为课题组研究经费, 5%作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费,5% 作为科研管理部门的科研管理费。

第十六条 在“国家级”课题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艺术规划、国家973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攀登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教育规划项目等)合作研究中,若合作(协作)单位为德州学院,学校不追加“配套课题经费”,津贴按照《德州学院科研津贴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七条 各类项目中的子课题,如其负责人为我校人员且承担单位为德州学院,则与项目下达部门同级别对待。

第十八条 项目确定后,应按项目计划内容开展研究工作。未经项目下达机关同意,不得任意改变选题终止项目的执行。项目进行中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要求中止项目者,须由课题主要负责人按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专门报告,报科研处审查,主管院长批示后按有关程序再上报项目下达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我校承担的有经费资助科研项目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项目进行中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者,须由课题主要负责人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科研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调整后计划进行。

2.未经批准造成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学校2年内不再受理各类项目申请。

3.被撤项课题的负责人以及因为严重失职等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失败的项目负责人,学校3年内不再受理各类项目申请。

4.被撤项课题将追回项目经费。

5.对未能按时完成课题的负责人所在的单位,两年内不安排申报同级课题;并扣除当年所在系、部此项课题立项分值的2倍分值,同时不得参与我校科研管理先进单位评选。

6.撤项课题负责人所在的单位要认真分析课题推荐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书面报科研处备案。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每年定期提出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所在的系(部)初审,科研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项目下达部门,接受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终结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有关规定提供科研成果或经验总结,并按项目下达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研究成果进行鉴定、结项、评估、验收、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工作中的所有上报材料及研究工作资料(包括开题报告、计划任务书、研究方案、论证报告、实验记录、设计图纸、成果鉴定文件、研究工作总结及有关文函等),都应纳入项目的研究档案,由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三条 对于按时或提前完成研究任务,取得优异成绩的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在申请下年度计划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对于未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又有充分理由需要延期完成的项目,应及时打报告给科研处和上级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否则按撤项处理。对未能完成研究任务而又无充分理由者,冻结经费开支,暂停新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科研处。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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